(2017)鲁070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汽财务有限公司与王旭日、刘兆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王旭日,刘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日。被执行人刘兆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日、刘兆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