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11号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东山石灰石矿区内。法定代表人李虎森,董事长。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晶。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92号。法定代表人XXX。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587号沙田大厦1606-1611室。法定代表人田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23日至今一直在太原市新建北路188号鑫磊大厦1010室从事经营,该地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管辖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之一的山西宏图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南,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