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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录新与高本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录新,高本士,高录新,高本士,高录新,高本士,高录新,高本士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95号原告:高录新,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高本士,男,成年,汉族,务农,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高录新与被告高本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录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录新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