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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姜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高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6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