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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磊与李建、孙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李建,孙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937号原告:韩磊,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瑞丽,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磊诉被告李建、孙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帅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