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磊与李建、孙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李建,孙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937号原告:韩磊,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瑞丽,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磊诉被告李建、孙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帅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