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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金土地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陈炳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金土地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陈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金土地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195号。经营者施卫星,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陈炳云,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金土地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陈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阳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