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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尤如凤与张纪权、余启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如凤,张纪权,余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89号申请执行人:尤如凤,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张纪权,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余启和,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尤如凤与被执行人张纪权、余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纪权、余启和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