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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福田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田,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区芦苇总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2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田,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君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法定代表人:蔡玉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自成,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岳阳市君山区芦苇总场,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林角佬。法定代表人:黄志超,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陈福田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城建投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岳阳市君山区芦苇总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6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福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君山城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君山区三角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系与本案拆迁房屋相关的君山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专门性文件,与本案相关。2、陈福田已举出《三角坪城市综合体房屋拆迁购买安置房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杂物间分配如个数不够或大小不一时,参照松湖小区一期安置办法处理,即按原主体拆迁面积多少对应杂物间面积大小比例分配。”证明涉案杂物间系无偿分配,已完成举证责任。且君山城建投公司未举证证明陈福田多占用了杂物间。3、原审适用法律有误。本案涉及拆迁安置,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判决。4、君山城建投公司在一审过程中诉求不明确,且未举证证明陈福田占有使用了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君山城建投公司辩称,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涉案杂物间未登记在陈福田名下。陈福田亦未举证证明其占有的杂物间系无偿分配所得。2、陈福田强行占有使用君山城建投公司所有的房屋,已构成侵权,应予返还。岳阳市君山区芦苇总场述称,本案与其无关,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君山城建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陈福田将其非法占据的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君山城建投公司;二、由陈福田按现有市场价向君山城建投公司支付从2015年1月至起诉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1万元;三、由陈福田按现有市场价向君山城建投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房屋交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由陈福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君山城建投公司根据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规划、审批兴建了岳阳市君山区安置房工程项目,形成岳阳市君山区安置房小区。陈福田系该安置房小区6栋西单元二楼东和三楼西两套安置房的住户。君山城建投公司与陈福田至今未对该小区内的车库、杂屋达成任何转让协议。2015年1月起,陈福田自行占用该安置房小区6栋自西向东3号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并对车库及杂屋进行了简单装修。房屋装修工程未取得君山城建投公司的同意。事后双方多次协商归还车库、杂屋未果。另查明,岳阳市君山区安置房工程项目土地申请登记情况:岳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颁发的(2012)政土批字第7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批单,申请用地单位为君山城建投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君山区安置房工程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3.5397公顷。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君山城建投公司经岳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因合法建造岳阳市君山区安置房而设立物权权利。陈福田在未与君山城建投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对君山城建投公司的车库、杂屋进行装修,侵犯了君山城建投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君山城建投公司要求陈福田返还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君山城建投公司请求陈福田按现有市场价计算占有期间的使用费1万元。但君山城建投公司未能提出合法的计算使用费标准的证据,且当地无统一的、固定的市场标准,故无法确认具体的使用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君山城建投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关于支付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陈福田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君山城建投公司返还其占用的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并对该车库、杂屋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尚未进行物权登记。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福田是否应当向君山城建投公司返还其占有使用的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君山城建投公司经岳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合法建造岳阳市君山区安置房而取得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的物权所有权。君山城建投公司与陈福田对《三角坪城市综合体房屋拆迁购买安置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杂物间分配如个数不够或大小不一时,参照松湖小区一期安置办法处理,即按原主体拆迁面积多少对应杂物间面积大小比例分配”可知,陈福田取得的是请求君山城建投公司参照松湖小区一期安置办法向其分配杂物间的债权请求权。因陈福田未举证证明松湖小区一期安置办法的具体内容,故此处的杂物间是指该协议约定的小区内不特定杂物间,非特指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陈福田不能依据其针对不特定杂物间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对抗君山城建投公司对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享有的特定物权。故陈福田对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的占有使用已构成对君山城建投公司物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陈福田应当向君山城建投公司返还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对于陈福田关于位于岳阳市××山区安置房小区××向东××车库及车库后面2间杂屋系无偿分配,无需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福田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陈福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熊 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灿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