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桂芳与李稳良、杨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芳,李稳良,杨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芳。法定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稳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利。上诉人杨桂芳因与被上诉人李稳良、杨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杨桂芳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