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仲兴、黄立阳、崔兴权、王仲成、王永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王仲兴,黄立阳,崔兴权,王仲成,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2年7月7日生,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被执行人王仲兴,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生,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被执行人黄立阳,男,汉族,1945年9月19日生,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被执行人崔兴权,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生,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被执行人王仲成,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生,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被执行人王永生,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本案执行的李强与被执行人王仲兴、黄立阳、崔兴权、王仲成、王永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吉0183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和解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3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