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树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闯,男,汉族,1998年2月2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闯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闯伙同李某(在逃),于2016年11月17日2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首义广场附近,趁行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强行夺走张某某携带的单肩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1900余元及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元)等物品。被告人李树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闯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树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闯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闯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