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宝霞与被执行人崔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宝霞,崔福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董宝霞,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崔福帅,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董宝霞与被执行人崔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8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宝霞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2.0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8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