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0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额登与何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登,何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01民初55号原告:额登,男,1981年3月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被告:何宽,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四川省泸县。原告额登与被告何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额登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登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额登负担。审判员 索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