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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490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13772837-7。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龙,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73432-0。法定代表人:浜田申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51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平审判员  陈斌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