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47号原告:陈某,男。被告:闫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陈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