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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47号原告:陈某,男。被告:闫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陈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