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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修长凤与李宝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长凤,李宝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111号原告:修长凤,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通化县朝阳林场退休工人,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通化县朝阳林场职工,住通化县。原告修长凤诉被告李宝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修长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长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修长凤负担。审 判 长  郝 文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人民陪审员  艾宝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