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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智与陈君、陈丽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陈君,陈丽,陈英,陈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249号原告陈智,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陈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英,系陈君的妹妹。被告陈丽,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英,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陈娟,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陈智诉陈君、陈丽、陈英、陈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撤回对被告陈英、陈娟的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被告陈君的委托代理人陈英、被告陈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生活困难,且年老体弱多病,无钱医治,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并承担原告医药费、护理费、陪人费、住宿费,实报实销。被告陈君辩称,原告在2004年之后就欺骗其母亲离婚,然后抛弃母亲和五个兄弟姐妹,和他人再婚。母亲被骗后身体一直不好,经常上医院,其没有正式的工作,靠打临工赡养母亲,没有能力赡养原告。且原告没有尽到扶养被告的义务,因此被告也没有赡养原告的义务。被告陈丽辩称,其虽有工作,但要赡养母亲和抚养小孩,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能力赡养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张康来婚生子女有陈君、陈英、陈娟、陈丽、陈国共五名,均已独立生活。在庭审中,原告声明于2002年与张康来离婚后曾经有过再婚,但再婚不久便离了,再婚未生育子女,现在是单身生活,租屋住在湛江市××路××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2016)粤08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赡养费纠纷。原告与两被告系父子、父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已66岁,现因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要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君、陈丽认为在自己未成年时原告未尽应尽的抚养义务,故不同意赡养原告,这种说辞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赡养费的数额和分担问题。原告育有子女五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五人的经济能力好差,因此,原告的生活费应由子女五人平等负担。被告陈君、陈丽还需要赡养母亲及扶养妻儿,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君、陈丽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数额偏高,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其本人生活的实际需要,酌定为每人每月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君、陈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陈智支付赡养费300元(应于每月20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各承担2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韩 剑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不能及的劳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