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4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17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受理日期: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刘小兵,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小兵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灵秀镇外西环创业园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小兵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0.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小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兵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兵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鉴于被告人刘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刘小兵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刘小兵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