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信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信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70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柏南路67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池州信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蔡文波。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池州信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市监罚字[2016]227号《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贵市监罚字[2016]第227号《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贵市监罚字[2016]227号《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陶昌审判员 吴贵中审判员 方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