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超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超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7号申请人:蒋超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蒋超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超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4日,成都市江铃驭胜车友会成员到新津县三合鱼庄参加聚会活动,后来有部分车主驾驶车辆到金马河河滩上,下午16时许,一辆车牌号为江铃驭胜牌越野车落入水中,车上连被申请人共有四人,有一人(李永华)被救起,有两人(张新亮、吴淞)确认死亡,被申请人经事发地河面及附近河面联系7天搜索无果,至今仍失踪。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郭宗文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宗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系申请人蒋超英的丈夫。2014年1月4日,郭宗文到新津县三合鱼庄参加车友会活动,后郭宗文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在金马河河滩上游玩,下午16时许,郭宗文乘坐的车牌号为江铃驭胜牌越野车不慎落入水中,郭宗文下落不明。2016年2月19日,新津县公安局兴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车上连被申请人郭宗文共有四人,有一人(李永华)被救起,有两人(张新亮、吴淞)确认死亡。被申请人郭宗文经搜索,至今仍失踪,此事故系意外事故,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情况属实”。申请人蒋超英申请宣告郭宗文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郭宗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宗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宗文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宗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