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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矫洪文与马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洪文,马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918号原告:矫洪文,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马丽香,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矫洪文与被告马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矫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丽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矫洪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6000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29日计算至钱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马丽香在原告矫洪文处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马丽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8日,被告马丽香向原告矫洪文借款25000元,被告马丽香为原告矫洪文出具借款据一份,借款据内容:人民币25000元,上款系,借矫洪文现金,月利2分。被告马丽香在借款据上签字捺印。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马丽香应履行给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故原告矫洪文诉讼请求应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丽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矫洪文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从2016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0元,由被告马丽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