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单荣新与伍日坤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88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荣新,伍日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884号原告:单荣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慧,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日坤,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单荣新与被告伍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荣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日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荣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关系。2015年1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15日,到期立即归还款项。基于对朋友的信任,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能依约归还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伍日坤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作为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是同事关系,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签名的《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的内容为:“现借到单荣新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期限为壹拾五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特此立据”。《借据》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涉案《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到50000元,在被告不到庭应诉答辩且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无证据证明被告偿还了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由于《借据》并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鉴于直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清偿义务;为此,被告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日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3日起以所欠借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单荣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由被告伍日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颖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