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与微山县顺发工矿配件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微山县顺发工矿配件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6民初776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东风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BXJTLOG。法定代表人:赵东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云华,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微山县顺发工矿配件厂,住所地:微山县鲁桥镇驻地,注册号:370826018003699。法定代表人:仲伟章,职务:厂长。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微山县供电公司)诉被告微山县顺发工矿配件厂(以下简称顺发配件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屈云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仲伟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微山县供电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达成供用电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供电义务。截止到2015年6月,被告共欠原告电费72578.53元。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72578.53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微山县供电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该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应该于当月的25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电费。2、《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分别是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19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18日、2015年6月17日)。累计欠电费72578.53元。证明被告欠原告电费72578.53元的事实。被告微山县顺发工矿配件厂辩称,欠电费属实。因工厂生产的配件没有卖出,造成亏损,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另外,原告在一段时间突然提高电价,每一千伏安增加28元,我去找供电机构,供电机构说是上级供电机构的政策,县级供电公司无定价权。如原告同意我可以用配件抵账。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认可,且该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据此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微山县顺发配件厂一直使用原告微山县供电公司提供的电力进行生产。2015年8月28日,双方继续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原告按照一般工商业的标准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于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电费。因被告生产的产品销路不畅,致使拖欠原告从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6月17日的电费,共计72578.53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无力偿还,之后被告停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被告则对部分电费的价格提出异议,主张用其部分产品折抵所欠电费,原告不接受。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微山县顺发配件厂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72578.53元的电费,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拖欠的电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异议,因被告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微山县顺发工矿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电费款72578.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被告微山县顺发工矿配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显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建臣附件:与本案关联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3、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的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理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