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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戴其龙、黄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戴其龙,黄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918号原告徐晓东,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蔡安国(特别授权),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其龙,男,1969年1月17日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黄丽梅,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徐晓东为与被告戴其龙、黄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诉至本院,经人民调解不成,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东的委托代理人蔡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其龙、黄丽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晓东诉称:被告戴其龙、黄丽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4日,两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黄丽梅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2016年4月1日,两被告因需再次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由被告戴其龙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上述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月利率按1%计算,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塘下镇环新大厦1505室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原告作为抵押物。后被告就上述20万元借款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3日,就上述35万元借款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1日,于2017年2月支付利息1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戴其龙、黄丽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35万元借款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徐晓东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户籍查询回执,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4、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戴其龙、黄丽梅向原告借款事实;5、银行单据、结婚证,拟证明原告交付款项事实;6、产权证,拟证明被告提供房产证原件作为抵押物。被告戴其龙、黄丽梅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戴其龙、黄丽梅未到庭,视作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证据1-5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戴其龙、黄丽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4日,被告黄丽梅因需向原告徐晓东借款20万元,并出具领款凭证一份交原告收执。2016年4月1日,被告戴其龙因需向原告徐晓东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上述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月利率按1%计算。后被告就上述20万元借款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3日,就上述35万元借款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31日,于2017年2月支付利息1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催讨无果,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晓东与被告戴其龙、黄丽梅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催讨,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计算,未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本院予以支持。诉争债务均发生于被告戴其龙、黄丽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对诉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其龙、黄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晓东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350000元自2017年2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4670元,由原告徐晓东负担20元,由被告戴其龙、黄丽梅共同负担4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无书记员  方蓓蓓?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一、执行依据及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拒执入刑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更多司法公开内容,请关注:掌上法庭·民心终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