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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金贵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碧华,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贵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3财保6号之一复议申请人:何晏,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复议申请人:贾碧华,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复议申请人: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法定代表人:何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金贵安,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琼9023财保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何晏、贾碧华、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豪公司)不服,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何晏、贾碧华、鸿豪公司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2017)琼9023财保6号民事裁定;2.解除对何晏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XX号】的查封;3.解除对贾碧华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型(8-011)号别墅【产权证号:三土房(2009)字第XXXX号】以及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路号禧福新城-地心阁第18层1805号房(房屋产权证号:HXX**号车位(车位产权号:HK314922)的查封;4.解除对鸿豪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三亚分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724万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1.对何晏名下房产的查封系重复查封。2015年3月13日,经金贵安申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何晏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XX号】。而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9023财保6号民事裁定再次查封该房产,构成重复查封,依法应当解除。2.金贵安申请查封非合伙人财产明显错误。金贵安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是基于与何晏合伙关系的纠纷,而申请保全其在合伙关系中的合伙利益。金贵安依法只能申请查封双方合伙财产或者何晏的财产。贾碧华与鸿豪公司与金贵安不存在合伙关系,不是金贵安的合伙人,也不是金贵安的债务人,该事实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33号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222号判决书中认定贾碧华、鸿豪公司与金贵安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金贵安申请查封贾碧华与鸿豪公司的财产是错误的。2017年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没有判令贾碧华与鸿豪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2015)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贾碧华、鸿豪公司、贾永双、张永千财产的查封和冻结,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贵安又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对同一标的物提出诉前保全,明显错误,依法不应支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9023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贾碧华与鸿豪公司的账户,客观上造成了贾碧华与鸿豪公司较大财产利益的损害。为了防止贾碧华与鸿豪公司因不当的财产保全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进一步扩大,故申请该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金贵安以何晏与金贵安是合伙人,存在债务纠纷,贾碧华与何晏是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何晏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XX号】和贾碧华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型(8-011)号别墅【产权证号:三土房(2009)字第XXXX号】以及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路号禧福新城-地心阁第18层1805号房(房屋产权证号:HXX**号车位(车位产权号:HK314922)、冻结鸿豪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三亚分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724万元。金贵安对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琼90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在实施查封冻结程中,由于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路号禧福新城-地心阁第18层1805号房(房屋产权证号:HK3212**)已过户给他人,本院未能予以查封;金贵安同意放弃对鸿豪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三亚分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对该账户未予以冻结。本院对何晏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XX号】的查封是轮候查封,效力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之后,并非重复查封。本院对贾碧华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型(8-011)号别墅【产权证号:三土房(2009)字第XXXX号】以及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路号禧福新城-地心阁停车库107号车位(车位产权号:HK314922)的查封,是基于金贵安提出的何晏与贾碧华为夫妻,夫妻应以共同财产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进行的查封,而非申请复议人所说的合伙关系。金贵安已提供担保,如金贵安申请有错误,金贵安应当赔偿请复议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何晏、贾碧华、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黄 航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吴维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 福书 记 员 覃茂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