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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培方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34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电北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琰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