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30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洪学与张松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学,张松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58号原告:杜洪学,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松枝,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杜洪学与被告张松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杜洪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杜洪学负担。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月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