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执恢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与钟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钟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恢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阎伟被执行人:钟道坤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诉钟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道坤名下的川FHS5**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道坤名下的川FHS5**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