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金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伟,吴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刑初26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伟,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被告人吴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金伟醉酒驾驶黑FXXX**号轿车,当行驶至铁力市正阳大街“五匹马”路段时,在接受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过程中,撞到停在路边冯某某驾驶的黑F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金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吴金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59mg/100ml。被告人吴金伟于2016年9月30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等5人的证言,被告人吴金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伟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金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金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金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