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永辉盗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辉,农民。1996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减刑释放。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学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辉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辉及辩护人李学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2月14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1、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永辉伙同王某(已判刑,下同)驾驶面包车至诸城市**镇**村李某1家,翻墙入户后用断线钳剪断大门锁,盗窃灰色两年半龄毛驴一头,价值6000余元。2、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永辉伙同王某驾驶面包车至诸城市**镇**村孙某家,翻墙入户后用断线钳剪断大门锁,盗窃黄色六年龄怀孕母牛一头,价值15000余元。二、抢劫犯罪事实2013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永辉伙同王某驾驶面包车至诸城市**镇**村李某2家,用断线钳剪断门锁入户,盗窃黄色五年龄怀孕母牛一头,价值12960元。在公安机关抓捕途中,被告人刘永辉伙同王某为抗拒抓捕将一汽油桶点燃扔向警车。另查明,黄色五年龄怀孕母牛一头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永辉亲属交款10000元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孙某、李某2的陈述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辉与他人��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辉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中盗窃转化型抢劫,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永辉的行为达不到转化型抢劫的法定标准。理由为刘永辉不是暴力的具体实施者,再是该暴力行为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暴力强度较小,未达到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暴力强度。经查,虽然庭审中被告人刘永辉不承认其指使王某点燃汽油桶扔向追捕警车,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其供述为抗拒抓捕指使王某向追捕警车扔汽油桶;同案已决犯王某供述刘永辉让其点着汽油桶扔向追捕警车,目的是为阻止抓捕;本案受害人的供述亦证明其与警方追赶偷牛车时,偷牛人为阻止警车靠近扔了汽油桶。以上言词相互印证,证实在逃跑中刘永辉授意王某点燃汽油桶扔向追捕的警车,该抗拒抓捕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了抓捕人员的人身安全,其暴力强度达到了转化型抢劫的法定标准,被告人刘永辉及其同案犯王某均应对该转化型抢劫犯罪负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辉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永辉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永辉曾因盗窃犯罪被处刑罚,量刑时应予考量。被告人刘永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且部分赃物被追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梅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