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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洪、蔡国中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蔡国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458号移送执行人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洪,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蔡国中,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洪、蔡国中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崇州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没收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3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洪、蔡国中被崇州市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23500元。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