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安文与田炳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安文,田炳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94号原告:田安文,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炳雄,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田安文与被告田炳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田安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安文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安文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安文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