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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安文与田炳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安文,田炳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94号原告:田安文,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炳雄,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田安文与被告田炳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田安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安文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安文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安文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