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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执异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399号案外人:重庆市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73180J。法定代表人:漆晓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沙,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民,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103-X。法定代表人:张华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易家坝金穗广场综合楼内。组织机构代码20850794-3。法定代表人:陈兴文,董事长。本院以(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208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重庆市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禾立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迈瑞公司称,其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期间,与被执行人禾立公司签订了《“锦绣天城”拆迁安置房预订协议书》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迈瑞公司向禾立公司购买其开发的“锦绣天城”共计1340套房屋用于城建及危改房工程的安置用房,并约定由禾立公司将房屋直接交付给被安置人,禾立公司交房后应在6个月内为被安置人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双方签订合同后,迈瑞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禾立公司已将其中的1138套房屋交付被安置人入住,但未给住户办理房地产权证。请求解除对上述1138套房屋所占用的禾立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0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1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2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3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4号的五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为支持其主张,迈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锦绣天城”拆迁安置房预订协议书》、《沙区天杨路工程拆迁安置房预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锦绣天城安置明细表》、《情况说明》、收据、转账支票存根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07年12月7日,禾立公司(甲方)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乙方,后已并入迈瑞公司)签订《沙区天杨路工程拆迁安置房预订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向甲方预订其开发建设的“锦绣天城”项目50套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由乙方将被拆迁户带到甲方的锦绣天城销售中心以普通购房者的身份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由乙方分批次支付给甲方,房屋价格按照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后双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作出的核价文件,共同确定了50套房屋的具体房号、建筑面积,并约定房款总金额为9294186.4元。2008年5月6日,禾立公司(甲方)与迈瑞公司(乙方)签订《“锦绣天城”拆迁安置房预订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向甲方预订其开发建设的“锦绣天城”项目3、4、5号楼共计1340套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由乙方将被拆迁户带到甲方的锦绣天城销售中心以普通购房者的身份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由乙方分批次支付给甲方,房屋价格按照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2008年11月12日,重庆市物价局作出渝价[2008]503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锦绣天城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通知禾立公司以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80元(建筑面积没平方米2777元)为基数,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进行销售。2009年5月20日,禾立公司和迈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迈瑞公司购买锦绣天城3号楼544套、建筑面积33681.08平方米,4号楼544套、建筑面积67379.84平方米,共计1088套,房屋价格按建筑面积2915.85元/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款196469506.46元。2014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5、2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禾立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区××光××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0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1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2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3号、104D房地证2011字第00334号土地使用权。另查明,2007年12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向禾立公司支付1000000元。2008年5月7日至2010年11月15日,迈瑞公司分14次向禾立公司支付总计241550000元。上述1138套房屋已经建成并交付被拆迁户占有使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禾立公司在本院查封的5宗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该土地的价值已转化至建成的房屋之上,案外人迈瑞公司在本院查封前已与禾立公司签订了安置房预订协议,购买禾立公司在前述土地上开发建设的1138套经济适用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并已经支付了房屋价款,且上述房屋已经交付被拆迁户占有使用。故案外人迈瑞公司对其购买的1138套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锦绣天城”项目1138套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具体房号及产权人见附表)。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曹 宣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