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瑞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瑞祥,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瑞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瑞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林瑞祥在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公交站物色扒窃对象,当闽J×××××号公交车停靠在公交站等待乘客时,被告人林瑞祥发现被害人乐某外衣口袋有现金,遂尾随其进入车内后车厢,趁被害人乐某不注意盗走其外衣口袋内人民币1950元,并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被告人林瑞祥在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汽车站旁药店门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林瑞祥身上搜出赃款人民币1936元,返还被害人乐某。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瑞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价值人民币19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瑞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瑞祥对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林瑞祥在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公交站物色扒窃对象,当闽J×××××号公交车停靠在公交站等待乘客时,被告人林瑞祥发现被害人乐某外衣口袋有现金,遂尾随其进入车内后车厢,趁被害人乐某不注意盗走其外衣口袋内人民币1950元,并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被告人林瑞祥在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汽车站旁药店门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林瑞祥身上搜出赃款人民币1936元,返还被害人乐某。同时查明,被告人林瑞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瑞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乐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林瑞祥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宁蕉公(刑侦)调证字【2016】0019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林瑞祥扒窃监控视频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被害人乐某提供的农村信用社取款、汇款凭条,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2014)蕉刑初字第331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宁德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瑞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价值人民币19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瑞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瑞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回赃款人民币1936元,并返还被害人乐某,可对被告人林瑞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瑞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清,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林瑞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退出赃款人民币14元,返还被害人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人民陪审员 陈长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安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