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连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晏大街东段(迎宾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谭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连顺,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惠,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振平审 判 员 宋珊珊代理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