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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邓菊花与王国江、张金伟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菊花,王国江,张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菊花,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王国江,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4日。被执行人张金伟,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0日。本院在执行邓菊花与王国江、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国江、张金伟未履行生效(2015)邻水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作出(2015)邻水民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国江所有的位于鼎屏镇乌龟碑街四居民点3-1号2栋3楼1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现由于被执行人需要对此房屋办理产权证,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此房屋暂时解除查封,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本院同意对以上保全的房产暂行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国江所有的位于鼎屏镇乌龟碑街四居民点3-1号2栋3楼1号(权0014323)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永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