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福成诉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成,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2299号原告杨福成,男,汉族。被告王鹏,男,汉族。原告杨福成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福成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金昌独任审理,于2017年0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杨福成,被告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福诉称,被告因装修费用不足,于2016年01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6年10月底还款70,000元,剩余30,000元欠款于2016年12月底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底还款40,000元。原告再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或还款都没有异议,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款有困难,因交孩子上学、住房物业费、养老保险的费用,被告一年才赚30,000元左右,所以一次性还款有困难。原告杨福成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欠条一份。证明2016年01月11日被告王鹏向原告杨福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给出具欠条,并约定2016年10月底还清7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还清。被告于2016年10月份前还款40,000元,现在尚欠6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均无异议。被告王鹏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01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在2016年10月底还款70,000元,剩余欠款3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于2016年10月底还款40,000元。原告再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双方当庭陈述事实为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系单方过错行为,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其困难在三年内还款,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但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有困难,根据被告的收入、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分两次6个月内给付原告欠款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给付原告杨福成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给付原告杨福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