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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晓龙与贾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龙,贾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922号原告徐晓龙,男。委托代理人孙蓉蓉,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文华,女。原告徐晓龙与被告贾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龙委托代理人孙蓉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文华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晓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六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贾文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八万元,截止12月20日共计归还二万元,余六万元未归还。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迟延一天按未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原告表示同意,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贾文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10月,被告贾文华因经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8万元,对利息没有做约定,借款期限约定为2个月。原告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8万元,由于是朋友关系,当时并没有出具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同年12月20日被告归还了原告2万元。并出具借据承诺其余6万元,在3个月内归还,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不能如期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倍计算,迟延一天按借款金额的10%计算。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归还所欠的6万元。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去被告家中追要等多种方式向被告索要借款,均未能归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贾文华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内容成立。原告按照协议内容约定实际出借了借款,借款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剩余6万元借款于2015年3月20日前还清,被告未能如约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既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支付利息,又有每日支付6000元的滞纳金,该约定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利息及违约金等损失不应超出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徐晓龙借款6万元。并承担该借款自2015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包括在内)。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