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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孔小萍、黄树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小萍,黄树燊,罗健强,孔小萍,黄树燊,罗健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小萍,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波,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健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上诉人孔小萍、黄树燊因与被上诉人罗健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小萍、黄树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小萍、黄树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小萍、黄树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孔小萍、黄树燊预交),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孔小萍、黄树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莫 芮审判员 谢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