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小鹏与高国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鹏,高国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鹏,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高国乾,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3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584号王小鹏申请执行高国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