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洛阳市美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周利国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美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周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50号申请人:洛阳市美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丹城公寓*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被申请人:周利国,男,197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洛阳市美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美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利国银行存款1995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美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利国银行存款199559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晓峰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0号院1幢1-2003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