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9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270颜斌与颜景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斌,颜景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9270号原告:颜斌,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景法,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颜斌与被告颜景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景法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颜景法偿还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16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6日,被告颜景法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榆农商行”)贷款300000元,原告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法院强制执行,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替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赣榆农商行承诺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剩余款项的权利。原告代偿该款后,被告至今未有将代偿款还给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颜景法未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6日,被告颜景法在赣榆农商行借款300000元,由原告颜斌等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赣榆农商行向本院起诉,我院(2014)赣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颜景法还款,颜斌对颜景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赣榆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替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垫付款未果,因此产生诉争。审理中,原告颜斌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颜景法向赣榆农商行借款1600000元,原告颜斌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颜景法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后,有权向其追偿。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颜景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颜斌要求被告颜景法支付垫付款1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景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斌支付垫付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颜景法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克俭审 判 员 穆加友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