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继锋与苏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锋,苏大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182-1号原告:张继锋,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大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张继锋与苏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苏大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井飞雪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