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金明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明,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9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明犯盗窃、抢劫、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吉06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王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金明盗窃、抢劫、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明撤回上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5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疆审 判 员 季振生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