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富裕县地方税务局与梁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136号起诉人: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乃君职务:局长2017年4月18日,本院收到富裕县地方税务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梁秀梅承担曲文波侵占税款的给付义务,赔偿税款损失1,081,483.92元。2013年度,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在富裕县富裕牧场承包了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共向原友谊税务所长曲文波缴纳税款合计1,081,483.92元,已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假发票。经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行初字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行政判决,我局为上诉四家企业重新开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因原友谊税务所长曲文波已畏罪自杀,并与被起诉人梁秀梅系夫妻关系,遂要求被告偿还曲文波生前侵占的税款1,081,483.92元,请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梁秀梅虽与曲文波系夫妻关系,但曲文波侵占税款1,081,483.92元系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曲文波已畏罪自杀,如未有证据证明被起诉人梁秀梅占有、使用此款,此案应予终结。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款被其妻子占有使用,应由侦查机关予以追缴此款,此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富裕县地方税务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