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毕晓燕与肖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晓燕,肖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689号申请执行人毕晓燕,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洪福庄园。被执行人肖建英,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晓燕与被执行人肖建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42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开始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但不能在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完毕,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