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涛与周张保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涛,周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特2号申请人:周涛,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协友钢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周张保,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呼延村居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申请人周涛与被申请人周张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申请人周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涛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