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90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綦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