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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盛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盛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293号原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63234A。法定代表人:周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良明,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222295。委托代理人:徐丽君,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142196。被告:江西盛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5办公楼-1412室,57118726X。法定代表人:李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盛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385元,退回原告2385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