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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何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何超,贵州瑞煌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合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446号原告: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魁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在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华勇。被告:何超。被告:贵州瑞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勇。被告:贵州合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超。被告: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何超、贵州瑞煌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合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20.00元,由原告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